我知道大陆当局要求上网提供者,要保存上网者 2 个月也就是 60 天的上网记录(登录账号、连接时常等等)——我知道有这条规定,但具体哪一条法律我没细察。姑且就当是有吧,显然按常识来说,我估计实际记录和收集的情况会比这个更多,而不会更少。姑且就算 2 个月。
最近我注意到了(还没读,翻了翻目录)基本当年斯诺登( Edward Joseph Snowden )引起风波那阵子,日本出版社所出的几册书,例如:《スノーデン 日本への警告》(可译为:斯诺登 给日本的警告)以及《スノーデン 監視大国 日本を語る》(可译为:斯诺登 谈监视大国日本)。
咦?这样从标题和目录看起来,好像日本对于信息的监控也挺严重乃至泛滥的。具体我还没读,所以这一点我还没加以确认和比较。
不过我顺手搜到了日本法务省的《通信履歴の電磁的記録の保全要請に関するQ&A》问答——就是有关对于通信履历加以电磁记录的保存要求的相关问答。
其中提到,记录的内容是:「「通信履歴」とは,通信に関わる事項の記録のうち,通信内容を除くものをいいます。具体的には,電気通信の送信先,送信元,通信日時等の通常ログと呼ばれているものがこれに当たることとなります。」
简单来说,就是除了通信内容以外的东西,比如接收方、发送方、通讯时间等日志。
至于说记录多少天呢?在问题里就写到了:「Q6 保全要請の期間として,90日も必要なのですか。」回答里也确认了这一点:「保全の期間の上限を90日間としたのは,サイバー犯罪に関する条約の規定に従ったものですが,実務的にもその程度の期間と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上限 90 天。哦,比我所了解的大陆的规定还要长 30 天。
也好不到哪里去嘛。
当然,思考不能停止于「天下乌鸦一般黑」、「TA也好不到哪里去」这一点。我觉得,包括所有通讯履历——接收方、发送方、通讯时间、通讯数据大小、通讯路径节点、通讯方式即使用协议等等……——这些元数据也应该视作通讯隐私的内容,不应被记录和查阅。
我记得见过有人在社交媒体上吐槽:对于大陆的公共区域摄像头,那叫「監視カメラ」(监视相机);而对于日本的公共区域摄像头,则往往成为「防犯カメラ」(防止犯罪相机)。
最后,难得地引用一句《圣经》句子来结尾。多年前到佘山旅游时在圣母大殿听牧师(?)讲经时提及的。
「为什么看见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马太福音 7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