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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从一年前起,我停用了腾讯的微信,我抗拒微信的“意识形态”——包括其在XCodeGhost漏洞事件中表现出的不安全性,以及它的那种试图将所有人和事都不分昼夜地连结在一起包裹到它那个圈体系之中的产品理念。后来,也经由《IT公论》《一天世界》的主播不鳥萬如一的介绍,认识到了微信其试图构建出一个封闭平台的做法

总之,我目前是为数不多的不使用微信的互联网使用者,或许也是为数不多的不使用微信的中国人。

这当然有所不便,例如在索尼直营店体验Playstation VR需要微信扫码,或者参加日本航空哆啦A梦航班推介活动参与抽奖需要微信扫码。以上这些我都可以坦然接受,直到昨天我在星巴克消费时,才觉得星巴克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说来也很简单,就是昨天我在星巴克门店消费,需要开具一张有单位名称的发票。但是被门店工作人员告知:星巴克门店的机打凭证不能署名;署名的发票目前只提供电子发票,而且只能通过微信关注某服务账号后,才能开具。我向星巴克门店工作人员说明我不使用微信,但门店工作人员表示,没有除此以外的渠道。

当时想想没什么,好在一起去的使用微信的同事后来帮我操作开具并下载了电子发票。但是后来想想,意识到这是与上述列举的索尼PS VR体验、与日航推广抽奖活动有明显区别的一件事。

之前我遇到的需要使用微信才能参与的事,都是一种锦上添花的商业营销活动。比如索尼的PS VR体验,当然这只是索尼直营店为了推广介绍PS VR而展开的活动,自然我不是必须要参加,索尼也不是必须要提供我体验——而事实上,那次我也是向索尼直营店的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不用微信,后来工作人员也让我体验了一番VR;而再说日航哆啦A梦航班推介会的的抽奖活动,虽然很遗憾不用微信就不能参与现场活动抽奖,但这也并非日航必须提供给我的服务,这只是面向感兴趣人群的娱乐性质的抽奖。

也就是说,在以上两个案例中,微信只是作为商家进行额外商业推广的一个渠道。

除了以上提到的商业营销活动以外,而在另一些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中,虽然也是可以用到微信来带便捷,但微信并非唯一的排他性渠道。例如,我不太确定现在可否通过微信来查询个人诚信记录,或是查询一些城市公共服务的个人数据(支付宝平台有这些同类服务)。假设税务局或者市政府提供了这么一个微信查询的渠道吧,那也只是开辟出了额外的一种渠道,并没有关闭原先的渠道。也就是说,(假设)税务局现在提供了微信这么一种方便的查税手段,但我也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不选择微信查询,而选择亲自上门去打印缴税证明。

然而星巴克这件事就不同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我在星巴克门店消费后,星巴克给我开发票——根据我的要求署名发票——这件事是星巴克的义务,是必须要开具的。

然而,在这么一件星巴克“必须”的义务事件上,星巴克却只提供了微信这么一个提供发票渠道。换言之,作为消费者,我是与星巴克之间发生了购买关系,但是作为收费方以及服务提供方的星巴克却要求我转而向另一家公司——腾讯公司——发生一定的契约关系后,才能提供本应由星巴克开给我的发票。

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微信尽管被普遍使用,但并不是水、空气或是互联网那样普及、公开。首先,微信的注册是需要将自己的手机号提供给腾讯公司的;其次,虽然我手机里没有安装着微信,但在微信注册时一定也要签署一个什么用户协议吧。

凭什么?——没错,这就是我想指出的,凭什么我必须和腾讯公司签订用户协议,然后才能获得本应由星巴克开具给我的发票?或者用正面肯定的语气来说:作为消费者,我要求星巴克直接开具给我署名的发票,而不以我必须使用其他任何第三方公司的产品、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公司签订契约协议、注册成为其他任何第三方公司的用户……等这些为前提条件,才能得到发票。

再说得简练一些,就是我要求星巴克在“微信注册开发票”的同时,也应当保留传统的纸质发票开具方式,以此开具发票给像我这样不使用微信的消费者。这就是我想议论的事。


追记:

今天早上看了看昨天星巴克店员递给我的有关电子发票的说明,背面写着这么一行字:

OK,那么就说星巴克还是提供了不用微信甚至不用智能手机依然提供电子发票的渠道。只是昨天接待我的那位店员这方面业务不熟悉了。